2003 年 6 月北京工商局为解决“吊销并不等于法人资格的消灭”的问题,发布了《关于深化企业监管方式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企业吊销后应按要求清理债权债务,以恢复企业信用的手段获得黑名单解锁权限,而后再以注销的方式退出市场。明确信用缺失企业可进行信用修复,首次引入企业信用修复的概念并运用于实践工作。自此,信用修复零星出现并不断被探索,直至 2016 年,伴随着《联合奖惩指导意见》的出台,信用修复机制才在国家层面上提出。所谓理性认识和理论形成都遵循“概念形成—序列化—体系化”的过程。但我国信用体系中不乏概念模糊、混同适用之情形,企业信用修复的内涵亦未清晰界定,需要一步步抽丝剥茧。
2015 年浙江省宁波、杭州、南京、无锡四市共同举办了一场题为“城市信用修复机制研究”的交流会,会议探讨了信用修复的含义,最后明确信用信息修复和信用行为修复共同组成了信用修复。前者是信用主体通过信息更正、补全和标识等方式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
信用修复应具备自主自新,重获社会信任之特性,是企业针对自身真实存在的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满足一定条件后遵循特定程序进行的信用重塑活动。
答:信用修复不是简单的“洗白记录”,也不是简单的“退出惩戒”,而是一个有前提、有程序、有限度的失信整改过程。第一,具有前提条件。信用修复以失信主体全面矫正失信行为、履行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条件,以接受...
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是指企业经法院裁定开始重整后到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期间,破产重整企业、破产重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在管理人、受理法院、企业所在地政府、战略投资人、相关征信机构和债权人的共同参与...
破产重整企业和常态企业的信用修复都具有经济法的基本法律特征,但破产重整企业较常态企业又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二点:...
根据民营企业信用是发生在市场交易中还是发生在民营企业组织内部,可以将民营企业信用分为市场中的信用和组织内的信用。市场中的信用是与交易直接联系在一起的信用,无论是有形市场还是无形市场,只要发生交易,在交...
民营企业信用就是指民营企业在经济交往中的信用。因此要探究民营企业信用的产生必须从经济交往说起。根据卡尔·马克思的理论,经济活动尤其是生产活动是人类生存和人类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基础;而经济活动不能看做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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