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用修复制度在多个方面仍处于探索阶段。当前,关于何为企业信用修复标准并无人研究,具体包含哪些指标亦未成体系。模糊的标准无法为实践操作提供明确指导,导致信用修复机构肆意发挥自由裁量空间。显然,企业信用修复标准的构建和细化对于失信企业的权利保障与遏制公权力均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此外,企业信用修复标准决定其制度功能能否有效实现,是协调惩戒、修复、激励三者的关键要素。企业信用修复标准不是单一的概念,而是一个限度问题。笔者认为企业信用修复标准是用以解决何种失信行为能修复,能修复的失信行为应达到什么条件才可予以修复,信用修复成功后对企业产生何种影响这三个连续性问题。即通过企业信用修复的范围、条件、要素这三个事前、事中、事后的节点灵活调控失信成本,“以点带面”式构建整体的企业信用修复标准。
企业信用修复是有前提、有程序、有限度的,“有限度”主要指信用修复范围的有限性,③表明并非所有的失信行为都可修复。作为信用修复标准的第一个节点,企业信用修复的范围解决何种失信行为可以修复的问题,是合理配置修复机会,保证信用权不被滥用的屏障。基于对特殊行为和特定主体的考量,筛选出信用修复适用对象。如刑法中对于重大贪污的犯罪人实行终生监禁,不得减刑,不予信用修复的对象也要被施以最长的惩戒期限。失信惩戒通过联合主体的多样性与惩戒措施的惩罚性对企业形成威慑。惩戒的轻重与失信行为的严重性成正比,而信用修复的可能性则与其成反比,与对失信行为的规制力度和特定法益的保护力度成反比。在特定情形下,失信企业既承受失信惩戒的“正向约束”,又受不予修复的“反向约束”。
答:信用修复不是简单的“洗白记录”,也不是简单的“退出惩戒”,而是一个有前提、有程序、有限度的失信整改过程。第一,具有前提条件。信用修复以失信主体全面矫正失信行为、履行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条件,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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