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企业和常态企业的信用修复都具有经济法的基本法律特征,但破产重整企业较常态企业又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二点:
一是立法虽宽泛但无法准确适用。常态企业信用修复法律制度既包括《征信业管理条例》这种高阶法律效级的信用修复规范,还包括各个不同征信领域职能管理部门制订的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但破产重整企业在重整期间的信用修复并无专门法律予以规范,《企业破产法》中也未明确规定企业信用修复,并且破产重整企业又难以适用常态企业的信用修复条件,这就导致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有诸多阻碍,致使实践中管理人多依靠法理跟相关征信机构进行沟通。
二是经济性。破产重整制度不同于有约必守的民法理念,其更注重的是对企业的救济、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具有较强的经济性。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是为维护和促进市场经济建设而建立的,破产重整制度设立目的也是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避免社会资产价值减少、降低失业率。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法律制度的经济性还表现为它是经济法的一部分,非常明显地反映经济法的特征,在重整阶段的企业和在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通过后执行阶段中,企业信用记录很大程度影响着企业的生存发展。
答:信用修复不是简单的“洗白记录”,也不是简单的“退出惩戒”,而是一个有前提、有程序、有限度的失信整改过程。第一,具有前提条件。信用修复以失信主体全面矫正失信行为、履行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条件,以接受...
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是指企业经法院裁定开始重整后到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期间,破产重整企业、破产重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在管理人、受理法院、企业所在地政府、战略投资人、相关征信机构和债权人的共同参与...
破产重整企业和常态企业的信用修复都具有经济法的基本法律特征,但破产重整企业较常态企业又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二点:...
根据民营企业信用是发生在市场交易中还是发生在民营企业组织内部,可以将民营企业信用分为市场中的信用和组织内的信用。市场中的信用是与交易直接联系在一起的信用,无论是有形市场还是无形市场,只要发生交易,在交...
民营企业信用就是指民营企业在经济交往中的信用。因此要探究民营企业信用的产生必须从经济交往说起。根据卡尔·马克思的理论,经济活动尤其是生产活动是人类生存和人类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基础;而经济活动不能看做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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