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失信被执行人的流程多样,主要包括主动申请解除、提前申请解除、与申请人和解以及等待自动解除等方式。
主动申请解除:若认为错误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可向法院申请纠正。审核期为15个工作日,成功后将在3个工作日内撤销。
提前申请解除:若已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法院会提前解除。此时无需等待期限届满。
与申请人和解:与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义务,申请人可提交撤销申请,流程随之结束。
等待自动解除:失信执行人名单期限为2年,情节严重者可能延长1-3年。期限届满后,法院将在3个工作日内自动撤销失信信息。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当满足特定条件如义务履行完毕、执行和解、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等,法院会删除失信信息。纳入期限满后三个工作日,信息自动删除。特殊情况如重新纳入或申请人在六个月内重新申请等,需符合特定条件。
撤销方法见下面:
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等其他法定情形,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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