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名单制度是指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公示、限制其高消费等措施,以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一种制度。失信名单由人民法院建立并公布,包括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限制出境令等内容。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删除失信名单:
债务已履行完毕。
债务已依法达成和解。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
人民法院已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中止执行。
在人民法院执行和解程序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和解协议。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失信被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删除失信名单。申请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
生效法律文书编号。
履行完毕情况的证明材料(如银行转账凭证、和解协议等)。
其他相关材料。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人的履行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人民法院会在5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名单。
申请删除失信名单时,应提供充足的证明材料。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会进行核查。如有虚假或隐瞒情况,申请将被驳回。
失信被执行人被删除失信名单后,仍有义务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如失信被执行人再次出现失信行为,将再次被列入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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