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申请。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和审核,确认义务已履行完毕后,将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撤销的决定。
是否同意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权在于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作出决定时,会综合考虑失信被执行人的履约情况、履行义务的方式、对权利人的损害程度等因素。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失信被执行人履约积极、及时,且对权利人损害较小,一般会同意撤销。
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履行了义务的书面证明
人民法院撤销裁定书或者其他执行文书的副本
尽力履行义务的证明材料等
失信被执行人被撤销失信名单后,即恢复执行权利,包括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财产、行为等权利。但值得注意的是,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不等于免除其所负的法律责任。如果失信被执行人再次出现失信行为,可能会被重新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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