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简介
本视频详细讲解了法院撤销失信人的条件,帮助您了解相关规定和流程。
当失信人已履行所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包括债务清偿、履行其他义务或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时,法院可以撤销失信人的名单信息。
如果失信人是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纳入失信人名单,而在执行过程中已履行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法院可以根据实际履行的比例和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失信人名单信息。
除了上述条件外,法院还可以根据以下情形撤销失信人名单信息:
法院或机关对原生效法律文书作出变更、撤销或宣告无效的决定;
原告申请撤回诉讼,法院准许撤诉;
失信行为系他人冒名实施,失信人对冒名实施行为不负责任;
失信人因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原因导致未履行义务;
其他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
1. 申请撤销:失信人或其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交撤销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 法院审查:法院审查申请材料,并对失信人是否符合撤销条件进行调查核实。
3. 裁定结果:法院根据调查和审查结果作出撤销或维持失信人名单信息决定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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