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制度旨在督促债务人履行法定义务,保障债权人权益。为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修订,并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大突破:司法救济渠道拓宽
新修订的《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撤销失信被执行人记录申请,实质性拓宽了当事人的司法救济渠道。过去,当事人只能通过申诉方式寻求救济,而现在,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申请撤销,无需再经过繁琐的申诉程序,极大地提高了救济效率和成功率。
细致完善:撤销情形精准认定
新修订的《规定》对撤销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进行了细致完善。除原有情形外,还新增了以下撤销情形:
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撤销失信被执行人记录。
人民法院发现失信行为与执行无关的,应当及时撤销失信被执行人记录。
被执行人因情势变更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撤销失信被执行人记录。
人文关怀:困难群体保护优先
新修订的《规定》体现了对困难群体的优先保护理念。对于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综合考虑实际情况,优先予以撤销失信被执行人记录。对低收入家庭、困难家庭、残疾人家庭等群体给予特殊照顾,依法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
新修订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失信被执行人制度,拓宽了司法救济渠道,细化了撤销情形,体现了人文关怀,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公平、公正的司法救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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