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员名单是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对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被执行人采取的信用惩戒措施。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后,会对个人的生活、工作和信用等方面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法律义务或有特殊情况,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失信人员名单。
申请撤销失信人员名单的条件
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不能履行义务的,经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发现有证据证明失信行为不存在的;
人民法院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
申请撤销失信人员名单的程序
1. 提交申请
被执行人需要向做出执行裁定的法院提交撤销失信人员名单的申请。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被执行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
原执行案件的案号;
已经履行义务的情况说明;
申请撤销失信人员名单的理由;
其他需要提供材料的证明。
2. 法院审查
法院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实申请人是否符合撤销失信人员名单的条件。
3. 作出裁定
如果申请人符合撤销失信人员名单的条件,法院将作出撤销失信人员名单的裁定;如果不符合,法院将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
申请撤销失信人员名单的注意事项
申请撤销失信人员名单应在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及时提出。
申请材料应准备齐全,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申请撤销失信人员名单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
法院裁定撤销失信人员名单后,该名单将从公布之日起予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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