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失信被执行人制度的完善,法定代表人申请撤销失信被执行人的条件也越来越受到关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法定代表人要申请撤销失信被执行人的身份,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法定代表人需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包括偿还债务、支付执行费用、履行和解协议等。只有完全履行相关义务,才具备申请撤销失信被执行人资格。
法定代表人主动履行完毕全部义务,是指主动向债权人偿还债务,而不是通过执行措施被动履行。主动履行义务表明法定代表人具有诚意和积极承担责任的态度。
法定代表人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外,还不能存在其他失信行为。例如,未按照法院判决向债权人履行义务、未及时申报财产、逃匿、转移财产等。这些失信行为会影响法定代表人的信誉,导致撤销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被驳回。
法定代表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动履行完毕全部义务,以及不存在其他失信行为。这些证据可以包括法院出具的执行结案证明、债权人出具的收款凭证、资产清单等。
法定代表人本人必须具备法定申请资格,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被依法宣告破产。对于被依法解散、破产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不得申请撤销失信被执行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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