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失信人的救赎之路:原告如何撤销失信人名单申请
在信用至上的时代,失信的代价变得高昂。一旦被列入失信人名单,人生便会被蒙上一层阴影。但俗话说,亡羊补牢,未为迟也。对于失信人来说,还有逆转乾坤的机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管理异议及失信行为纠正申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失信人的救赎之路点亮了希望。其中规定,原告可以基于一定的情形申请撤销失信人名单申请。
原告撤销失信人名单申请的情形
原告可以基于以下情形申请撤销失信人名单申请:
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达成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认可的;
申请执行人因过错导致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其他依法不应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申请流程
原告申请撤销失信人名单申请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如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证明或和解协议。
法院收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被申请执行人并送达申请书副本。被申请执行人可以提交书面答辩状。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将对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和被申请执行人的答辩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准许撤销失信人名单申请的裁定。
重要提示
原告在申请撤销失信人名单申请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申请应当在失信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之日起1年内提出;
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其符合撤销条件;
法院将对申请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将被驳回。
随着失信人救济制度的完善,失信者们有了重塑信誉的机会。原告撤销失信人名单申请的规定为失信人带来了希望,也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添了一道安全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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