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会对个人信用和生活造成诸多不便。如果当事人已履行完毕相关义务,需要消除失信人员名单,则需要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那么,消除失信人员名单应该找哪个部门申请撤销案件呢?
对于消除失信人员名单的申请,应向作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决定的部门提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门:
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执行案件时,可能作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决定。当事人需要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撤销案件。
公安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或经济违法案件时,也可能作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决定。当事人需要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撤销案件。
某些行政机关,如税务机关、海关等,在履行法定职责时,也可能作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决定。当事人需要向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撤销案件。
在提出申请时,当事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写明申请撤销的原因、已履行的义务以及相关证据。
相关证据:证明当事人已履行完毕义务的材料,如付款凭证、执行结案通知书等。
其他材料:法院或相关部门可能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身份证明、委托书等。
申请撤销案件的流程一般如下:
1. 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 部门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查。
3. 部门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撤销案件的决定。
4. 部门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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