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列入法院失信名单,会严重影响个人的信誉和生活。若符合条件,可以申请法院撤销失信名单。本文将详细阐述法院撤销失信名单的流程规定。
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失信名单:
- 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非本人过错导致未能及时履行义务且已恢复履行的;
- 确无履行能力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财产报告。
申请材料
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申请书;
- 身份证及复印件;
-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证明材料(如银行转账凭证、执行完毕证明书等);
- 无法履行义务且已恢复履行的证据材料(如不可抗力证明、意外事件证明等);
- 确无履行能力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报告的证明材料(如贫困证明、失业证明等)。
申请程序
1. 提交申请:当事人应当向作出失信判决或裁定的法院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2. 法院审查:法院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 调查取证:法院对当事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补充材料。
4. 公开听证:法院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公开听证,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质证意见。
5. 作出裁定:法院在审查证据、听取意见后,依法作出准许撤销失信名单或驳回申请的裁定。
时限规定
当事人应当在被纳入失信名单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超过时限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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