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执行难问题,维护司法权威,我国建立了法院失信修复机制。该机制旨在为符合一定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人提供恢复信用的机会。
法院失信修复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申请修复:失信被执行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修复申请,说明修复理由、履行情况等。审查受理:法院根据失信被执行人的申请材料、履行情况等信息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修复申请。发布公告:法院受理修复申请后,将发布公告,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修复决定:法院根据受理情况、利害关系人意见等因素,作出是否修复的决定。修复机制对失信被执行人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主要包括:
主动履行:失信被执行人应当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提供担保:失信被执行人应当提供一定的担保,保障履行义务。信用状况良好:失信被执行人应当在修复申请前未发生其他失信行为,信用状况良好。期限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修复的期限受限制,一般为自失信行为结束后一年以内。特定情形:对于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失信的被执行人,法院可以适当放宽修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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