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向失信被执行人发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令》后,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履行完毕证明后立即撤销限制消费令。
申请撤销失信人记录,需要提交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包括:
生效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调解书等)
法院出具的强制执行终结证明书
债权人出具的履行完毕证明書
收到履行完毕证明材料后,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撤销限制消费令。执行时间为:
法院收到履行完毕证明后3个工作日内
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人民法院撤销限制消费令后,应当向失信被执行人发放《信用修复证明书》。失信被执行人凭《信用修复证明书》可以向相关机构申请解除限制措施。
具体执行流程
1. 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后,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履行完毕证明材料。
2. 执行法院收到履行完毕证明材料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制作撤销限制消费令的裁定书。
3. 执行法院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失信被执行人和债权人。
4. 失信被执行人凭裁定书申请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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