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开庭公告的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规范开庭公告发布的规定》,从多种角度对消除开庭公告进行了明确规定。
对于无被告人出庭且无需宣告判决的案件,规定取消发布开庭公告。这是为了简化程序,减少当事人和司法机关的负担。
规定统一开庭公告发布平台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信息系统,不再通过其他方式发布。这便于公众查询和监管,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公告期限自发布之日起满15日,适用于无被告人出庭且无需宣告判决的案件。超过15日未出庭,视为公告送达。对于有被告人出庭的案件,公告期限为5日。
开庭公告应载明案件受理法院、案号、案由、开庭时间、地点、承办法官等基本信息,以及缺席审理法律后果等告知事项。
开庭公告发布后,视为送达被告人。若被告人未收到公告,但能证明并非因其故意躲避送达而未能收到,则视为送达。
规定尊重被告人在合理时间内获取开庭公告内容的权利,并可以通过指定方式申请查阅。被告人可以在开庭前提出异议,法院应及时核实并予以处理。
对未按照规定发布开庭公告的,由上级人民法院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关于规范开庭公告发布的规定》从取消公告方式、统一公告平台、明确公告期限、规范公告内容、完善公告送达、保障被告人权利、追究违规责任等方面对消除开庭公告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规范司法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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