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黑名单是指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限制和惩戒的一种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包括限制其高消费、限制其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
当事人被纳入失信黑名单后,可以通过以下步骤撤销:
被执行人应当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义务。
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义务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撤销限制消费令的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履行情况、申请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对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进行审查,包括是否已履行完毕全部义务、是否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等。
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义务,符合撤销限制消费令条件的,将作出裁定,撤销限制消费令并通知相关单位解除限制措施。
1. 被执行人应当及时主动履行义务,避免被纳入失信黑名单。
2. 被纳入失信黑名单后,应当积极履行义务,争取尽快撤销限制消费令。
3. 撤销限制消费令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避免再次被纳入失信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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