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名单制度是国家为保护债权人权益而建立的一项惩戒措施。若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经人民法院依法发布限制其高消费及出入境的决定后,则会被纳入失信人名单。
若失信人认为自己不应被列入名单或已履行相关义务,可通过投诉和申请报告书的方式寻求救济。以下详细介绍投诉和申请报告书的撰写要点。
对于失信人名单的投诉,受理机关主要有:
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对执行案件中失信人名单的审查和异议处理。
信用管理机构:负责收集和管理失信人名单信息,对投诉进行初审。
明确投诉事项:指明被纳入失信人名单的原因及争议点。
提供证据:提交能证明自己不应被列入名单或已履行义务的证据材料。
提出请求:请求撤销失信人名单或其他合理救济措施。
签字盖章:投诉书须由投诉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申请报告书是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正式文书,其撰写要求更为规范。
标题:《关于申请撤销失信人名单的报告书》。
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的姓名、身份信息、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原因。
申诉理由:详细阐述申请人认为自己不应被列入名单或已履行义务的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审查核实,撤销失信人名单。
附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判决书、履行证明、调解协议等。
签名盖章:报告书须由申请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投诉和申请报告书可通过以下方式提交:
直接邮寄至受理机关。
到受理机关现场递交。
通过网络平台或电子信箱提交(部分地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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