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修复管理办法》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一部关于失信被执行人修复管理的行政法规,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旨在建立健全失信被执行人修复机制,促使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维护诚信市场环境。
《失信被执行人修复管理办法》适用于已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已超过3年的失信被执行人。
失信被执行人可以通过向执行法院提交修复申请来启动修复程序。申请应包含偿还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支付执行费用、向申请执行人赔礼道歉等内容。
执行法院收到修复申请后,将进行为期一年的考察期。在此期间,失信被执行人应持续履行义务、自觉接受监督、定期向执行法院报告修复情况。
考察期满后,执行法院将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修复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符合修复条件的,由执行法院裁定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移除;不符合修复条件的,则驳回其修复申请。
失信被执行人被移除名单后,仍需接受执行法院的监督。执行法院将定期对其信用行为进行检查,发现有再次失信行为的,将重新将其列入名单。
《失信被执行人修复管理办法》的实施,对维护诚信市场环境和促进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具有重大意义。该办法提供了修复机制,为失信被执行人提供了改正机会,有利于重建其社会信用。也对失信行为形成了威慑,促进行为规范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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