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个人或企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时,将面临一系列限制和处罚。若要撤销失信记录,需要履行相关义务并缴纳一定的执行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决定是否对其采取信用限制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收取相应执行费用。其中,执行费用的标准如下:
申请执行费:每次200元
执行费:每次500元
加收执行费:每次300元
执行费用的计算方式为:执行费+加收执行费+申请执行费。执行费根据案件的标的额或罚款金额确定,加收执行费根据拖欠执行费用的时间确定。以下是执行费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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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费 = 执行标的额或罚款金额 0.5%
```
撤销失信并缴纳执行费用需按以下程序进行:
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撤销失信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缴费:法院受理申请后,会向被执行人指定缴费方式并提供缴费凭证。
缴费完成:被执行人按规定缴纳全部执行费用后,法院会出具执行结案证明。
撤销失信:法院收到执行结案证明后,将撤销被执行人的失信记录并通知相关单位。
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无需承担。
执行费用不包含其他费用,如律师费、鉴定费等。
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法院可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加收相应执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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