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失信修复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商务部、银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失信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失信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包括: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司法判决、纪律处分等;未履行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其他依法认定为失信行为的情形。
《办法》建立了失信信息归集、共享、查询机制,由国家和地方失信信息共享系统统一管理失信信息。相关部门将失信主体纳入失信名录后,应及时登记失信信息,并通过失信信息共享系统向社会公布。
《办法》规定了失信修复的程序和条件,主要包括:失信主体主动申请修复;相关部门依法组织审查、核实;失信行为消除或已履行相关义务;不存在其他失信行为记录。符合修复条件的,相关部门将及时解除失信状态,恢复信用。
相关部门在收到失信修复申请后,应当根据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失信主体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其失信行为已消除或已履行相关义务。
《办法》强调了失信修复的监督管理,规定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失信修复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失信主体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失信主体对失信修复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出异议申请。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程序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撤销或修改失信修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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