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其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失信。当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所有债务后,可申请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申请人已履行完毕所有债务,包括本金、利息、罚息、执行费用等。
申请人已向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人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其已履行完毕债务。
申请人无新的未履行债务。
申请书
履行了债务的证明(如法院出具的执行结案证明、银行转账记录等)
向义务人发送书面通知的证明(如邮局回执、短信截图等)
1. 准备申请材料。收集齐全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履行债务证明、向义务人发送书面通知的证明。
2. 提交申请。向原执行法院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3. 法院审查。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申请人是否符合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
4. 做出决定。法院审查通过后,会做出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裁定。
5. 发布公告。法院会将撤销裁定书张贴在法院公告栏,并在网上公布。
[图片:失信被执行人撤销名单流程图片]
从提交申请到法院作出裁定,一般需要1-2个月时间。
申请人必须履行完毕所有债务,否则无法申请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申请人应注意保留好履行债务的证据,以便向法院提供。
如果申请人存在虚假陈述或隐瞒事实的行为,可能会被拒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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