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介绍
为规范企业信用修复工作,健全完善企业信用修复制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秩序,河南省出台了《河南省企业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该办法全文最新版已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因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刑事处罚等原因导致企业信用记录受损的企业。
对于因触犯国家核心利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重大违法行为导致信用记录受损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规定。
修复主体
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消除导致信用记录受损的原因、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有良好的信用修复基础。
负责企业信用修复的行业主管部门受理企业信用修复申请。
修复程序
企业应提交申请书、有关证明材料等,经受理机关审查后,启动信用修复程序。
受理机关对企业修复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调查报告。
受理机关根据调查报告,作出是否修复企业信用记录的决定。
修复内容
信用修复的范围包括因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刑事处罚等原因导致企业信用记录受损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
受理机关通过向企业发出信用修复决定书、注销负面信用信息、修改信用信息等方式,对企业信用记录进行修复。
修复效果
信用修复的有效期为修复决定书载明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企业对信用修复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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