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不断推进依法治国建设,对于限制高消费人员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2023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金融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中,明确了撤销限制高消费的法律规定,为陷入限制高消费困境的失信人员指明了一条信用修复的出路。
被执行人在法院生效判决书中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内,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照协议履行义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限制高消费措施。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后,自行向人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或者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也可申请撤销限制高消费措施。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执行期限为三年。在执行期限届满后,如果申请执行人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则法院应当将被执行人从限制高消费名单中移除。
被执行人认为限制高消费措施存在错误或者不当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限制高消费措施。
1. 被执行人已履行或和解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且无其他生效裁判文书未履行。
2. 申请执行人已撤回执行申请,且被执行人已履行或和解所确定的义务。
3. 执行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未申请执行。
撤销限制高消费法律规定的出台,体现了国家在坚持失信惩戒的也注重维护失信人员的合法权益。通过完善法律制度,为失信人员提供信用修复的机遇,营造更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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