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失信被列入黑名单的人员,撤销名单的时间并不是固定的,取决于具体情况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从失信行为被认定到撤销名单,涉及多个步骤和时间周期。
被列入失信名单的人员必须履行生效判决书中规定的义务。通常,需要偿还债务、缴纳罚款或履行其他判决内容。当所有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失信名单。
当事人在履行完毕义务后,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撤销名单的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将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履行义务的实际情况、有无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等。
人民法院在审查通过当事人的申请后,将在网站、报刊上进行公告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30天。公示期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对当事人的申请提出异议。
公示期内,如有利害关系人对当事人的申请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将对异议进行审查。审查后,如果异议成立,人民法院将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如果异议不成立,人民法院将裁定撤销对当事人的失信名单。
当事人的失信名单被撤销后,其个人征信将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之前的失信行为记录仍然会被保留一段时间,对当事人的信用评级和贷款申请等方面可能产生一定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失信行为都可以在履行完毕义务后撤销名单。例如,被判决为欺诈、故意破坏公私财物等严重失信行为的,即使履行完毕义务,也无法撤销名单。当事人必须及时、主动履行义务,并积极改正失信行为,才能有效恢复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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