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规定,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撤销对其采取的限制消费及其他限制措施。
结案后,失信被执行人可以向原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失信执行人名单。申请书中需明确表明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执行法官有义务定期核查执行案件,及时发现已履行完毕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发现后,法院将主动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知申请人。
建立了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当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义务后,将主动查寻相关信息,及时更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 申请人需确保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执行费等。
2. 申请材料应齐全真实,包括但不限于履行证明、身份证明、银行流水等。
3. 申请过程一般需要一定时间,具体时限因法院而异,请耐心等候。
4. 若发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撤销,但相关限制措施仍未解除,可以向人民法院反映情况,请求协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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