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撤销执行裁定是否有效,涉及多项法定要求,本文将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裁判文书撤销执行裁定的效力首先取决于裁定的性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条件的裁定才能够被撤销:
1. 执行法院认为裁定确有错误的;
2. 裁定是在缺席审判情况下作出的;
3.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的;
4. 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应诉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裁判文书撤销执行裁定申请主体包括:
1. 被执行人:因执行裁定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
2. 法定代理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也可以代表申请撤销;
3. 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发现执行裁定违法时,可以依法申请撤销。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8条的规定,申请撤销执行裁定的期限为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但对于缺席裁定,申请人可以在得知裁定后10日内申请撤销。
申请撤销执行裁定的程序要求包括:
1. 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撤销的理由和证据;
2. 执行法院受理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
3. 审查通过,则由执行法院裁定撤销或维持执行裁定;
4. 当事人不服撤销或维持裁定的,可以上诉。
裁判文书撤销执行裁定后,将产生以下效力:
1. 执行裁定被撤销,执行程序中止;
2. 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执行,但需要重新申请执行令;
3. 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解除或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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