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立案信息并非轻而易举之事,需要符合严格的法律依据。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消除立案信息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4条明确规定了消除立案信息的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宣告无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记录予以消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71条对消除立案信息提出了更具体的规定,包括:
犯罪嫌疑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无罪的。
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决定不予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并且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被告人被人民法院判处刑期在三年以下,包括三年,经过考察,认为确已悔改的。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38条,公安机关撤销案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犯罪嫌疑人被人民检察院不予起诉或者人民法院无罪判决的。
经过调查,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证据不足或者其他原因,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
消除立案信息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包括:
法院判决书或者检察院不予起诉决定书。
犯罪记录证明。
其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的材料。
通过提供上述依据,犯罪嫌疑人方可申请消除立案信息。相关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申请,符合条件者应及时予以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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