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备受关注。近期,国家发改委等相关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的意见》,对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政策进行了重磅调整。
意见明确了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的牵头单位为市场监管部门,并制定了统一的信用修复流程。企业需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修复申请,经核查符合条件后,通过省级信用信息平台发布信用修复信息。
意见完善了信用修复条件,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的时间已超过五年;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良好,未出现因同一违法行为被再次行政处罚的情形;已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意见加大信用修复力度,规定企业信用修复后,相关信息应予以删除。对于失信企业严重损害市场竞争秩序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法采取限制市场准入、加强日常监管等措施,持续防范其重复失信。
意见强调信用修复的公开性,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信用修复信息。完善信用信息系统,将失信企业信用修复信息纳入其中,供有关部门和社会查询使用。
意见强化信用监管,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工作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虚假信用修复行为。建立信用修复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的信息联动和监管合力。
本次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政策最新消息的发布,标志着我国信用体系建设迈出了重要一步。通过完善信用修复机制,鼓励失信企业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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