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执行人是法院认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人,常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受到信用限制。是否把钱还上就能让法院撤销这一认定,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欠款清偿是撤销失信执行人的必要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应当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被执行人全部清偿欠款后,应出具执行完毕证明书或履行完毕证明书,向执行法院申请解除限制消费令和失信执行人名单登记。
清偿欠款后,被执行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撤销失信执行人的申请。申请中应附上执行完毕证明书或履行完毕证明书,说明已清偿全部欠款。法院在审查申请后,符合撤销条件的,将依法撤销失信执行人名单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仅仅清偿欠款并不一定能保证法院撤销失信执行人认定。法院还会审查执行是否到位,是否履行了其他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被执行人存在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行为,法院可能会继续维持失信执行人的认定。
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后,被执行人的信用将受到严重受损。个人在贷款、购房、出国等方面都会受到限制。被执行人应高度重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成为失信执行人。
如果被执行人已清偿欠款并撤销了失信执行人认定,但征信报告上仍有不良记录,可以向征信机构申请信用修复。通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征信机构可以修改或删除不良信用记录,帮助被执行人恢复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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