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列入失信名单会对个人信用和经济活动造成重大影响。如果当事人认为自己不符合失信条件,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失信名单。以下介绍如何撤销失信名单申请以及法院判决书的撰写方式。
当事人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撤销失信名单:
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已向人民法院提交履行义务的证明;
确非故意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提交申请书:向有执行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书》。
提供证据:提交执行完毕证明、履行义务证明以及不属于故意不履行义务的证据。
法院审查:法院审查申请书和证据,并通知申请人和相关人。
组织听证会:在必要时,法院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申请人和相关人的陈述。
裁定:法院综合考虑相关证据和事实,作出是否撤销失信名单的裁定。
法院判决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案由:撤销失信名单。
裁定结果:准予或驳回申请。
事实认定:申请人履行义务情况、不属于故意不履行义务的情况。
法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宣告事项:撤销或不撤销失信名单。
如果当事人故意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不会撤销失信名单。
撤销失信名单是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作出的裁定,不具有普遍性。
当事人如果对法院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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