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人民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被列入该名单会对当事人产生诸多负面影响,包括限制高消费、无法担任法定代表人等。那么,如何才能消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记录呢?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消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记录的前提是当事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这包括偿还债务、履行其他判决义务等。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履行完毕报告,经法院审核无误后,将解除失信被执行人限制。
申请撤销执行
若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履行义务,可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撤销执行需要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如疾病、意外事故等。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确实无法履行义务的,会撤销执行,并解除失信被执行人限制。
和解或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当事人可与债权人协商和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经法院认可后,当事人即可向法院申请解除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和解协议应明确履行方式、期限等事项。
申请破产
对于资不抵债的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破产。破产后,当事人的剩余财产将用于偿还债务。破产程序结束后,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解除失信被执行人限制。
逾期时间超过五年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期限为五年。自被列入之日起超过五年的,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消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记录。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在该期间内未有新的失信行为的,会解除失信被执行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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