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信用记录越来越重要。如果个人或企业被列入失信名单,可能会对他们的声誉和经济活动产生负面影响。了解如何撤销失信名单记录至关重要。本文将详细介绍失信人员撤销名单记录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并非所有人都可以申请撤销失信名单记录。只有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才有资格申请撤销:
已履行完毕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确定的债务;
已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完毕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
已还清被执行人欠缴的税款、罚款和罚金;
已履行法律赋予的其他义务。
符合申请资格的人员可按以下步骤申请撤销失信名单记录:
提交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陈述撤销失信名单记录的理由和具体情况。
提供相关证明:提交履行完毕义务的证明文件,如法院结案通知书、仲裁裁决执行完毕通知书等。
缴纳费用:按照法院规定缴纳受理费和执行费。
等待受理:法院受理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和核实。符合条件的,法院将发出执行完毕证明书。
申请人自履行义务之日起,可以通过上述流程申请撤销失信名单记录。撤销的期限通常为:
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确定的债务:自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
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自执行完毕之日起1年内;
税款、罚款和罚金:自缴清之日起1年内。
撤销失信名单记录不等于消除不良信用记录。信用报告中仍会保留失信记录。
申请撤销失信名单记录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已履行完毕相关义务。
如果申请人不符合撤销资格,或提供虚假材料,法院将不予撤销。
撤销失信名单记录后,申请人仍应保持良好的信用行为,避免再次被列入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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