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员是指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员。如需撤销失信人员,需满足以下条件:
已完全履行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
已部分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且未违反执行和解协议或履行法院生效裁决。
已经过法院裁定为失信行为,并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自被纳入失信名单之日起,已满三年以上。
在被纳入失信名单期间,无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或失信行为。
未因履行新债务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未被人民法院或其他主管部门认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或调解书。
具有支付能力,能够继续履行尚未履行的金钱给付义务。
具有其他与执行判決相关的履行能力,如提供担保、提交执行和解申请等。
已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例如清除欠款、解除限制令等。
已向债权人表达歉意并积极协商还款事宜。
已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失信造成的影响。
对于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非自身原因导致失信的人员,法院可酌情考虑撤销失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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