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名单由人民法院发布,执行完毕后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若法院不予撤销,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投诉。以下是撤销失信人名单投诉的指南:
投诉对象
失信人名单由人民法院发布,因此投诉的直接对象是发布名单的法院。当事人可以向该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投诉,例如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
投诉理由
正当的投诉理由包括:
债务已履行完完毕,或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失信人名单信息有误,或当事人从未有失信行为。
法院执行错误,导致当事人被错误列入失信人名单。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履行债务,例如不可抗力或重大疾病。
投诉方式
投诉可以采用 письменное обращение,电话或电子邮件的方式。 письменное обращение应包括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
失信人名单发布的法院名称和日期。
撤销失信人名单的理由。
相关证据材料(例如还款凭证或执行和解协议)。
投诉步骤
投诉流程如下:
1. 向法院提交投诉书。
2. 法院受理投诉后,调查核实事实。
3. 法院做出裁决,维持或撤销失信人名单。
4. 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注意点
投诉应当及时,越早投诉撤销的可能性越大。
投诉理由应当充分,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投诉过程中保持冷静和礼貌,避免情绪化言行。
如有必要,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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