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名单,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为维护诚信社会秩序,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措施,限制其高消费、乘坐飞机、高铁等。但失信被执行人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申请撤销失信条件,恢复正常信用。
申请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申请撤销失信条件的条件包括:
- 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未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已履行部分义务,且有明确履行计划并按计划分期履行的;
- 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申请人具有其他正当理由,不应认定为失信的。
申请材料
申请撤销失信条件,需提交以下材料:
- 书面申请书(原件一份);
- 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一份);
-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证明材料(原件);
- 其他相关材料(如分期履行计划等)。
申请流程
- 向原判决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 法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符合条件的,法院将作出准予撤销失信条件的裁定;
- 裁定书送达后,失信被执行人即解除失信限制,恢复正常信用。
注意事项
申请撤销失信条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 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 如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义务,一般不予撤销;
- 撤销失信条件后,再次违反执行义务的,将重新被列入失信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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