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人民法院已发布开庭公告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开庭公告:
如果遇到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法院无法正常开庭,可以撤销开庭公告。
原告在开庭前撤回起诉,法院应予准许并发公告撤销开庭。
当事人在开庭前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应准许撤回起诉并发公告撤销开庭。
当事人在开庭前死亡或丧失诉讼能力,法院应撤销开庭公告,并终止诉讼。
案件在开庭前已中止或终结,法院应撤销开庭公告。
其他依照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可以撤销开庭公告的情形,法院也可以撤销开庭公告。
法院决定撤销开庭公告后,应当及时发布撤销开庭公告,并通过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撤销开庭公告后,原定开庭时间不再有效,当事人不得按原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
撤销开庭公告后,原先发布的开庭公告失效,当事人不得再依据该开庭公告参加诉讼。撤销开庭公告后,法院会另行发布新的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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