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失信条件是指将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个人或企业从名单中移除。它意味着被执行人已经履行或部分履行了法院判决义务,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从而不再符合失信人的条件。
执行法院判决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主要包括:不履行法定义务、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等情形。撤销失信条件的前提是当事人已履行或部分履行了法院判决义务。
有其他正当理由
除了履行法院判决义务外,以下情况也可以作为撤销失信条件的正当理由:
- 申请人非主观恶意,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履行法院判决义务;
- 申请人已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了义务;
- 法院判决有误,申请人已提出异议或再审申请;
- 其他符合撤销失信条件的情形。
申请程序
撤销失信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是失信人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需要向发布失信人名单的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法院在审查申请材料后,会根据相关规定对是否撤销失信条件作出决定。
法律意义
撤销失信条件对于当事人有着重大的法律意义。被列入失信人名单会对个人或企业造成诸多限制,包括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出境等。撤销失信条件意味着当事人摆脱了这些限制,恢复了正常的社会活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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