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对诉讼纠纷作出的书面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当当事人对裁判文书不服时,可以申请撤销,但必须符合特定的法规要求。
申请主体:仅限于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撤销条件:裁判文书违反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裁判文书违反程序,致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普通诉讼:判决、裁定自送达日起 15 日内,调解书自送达日起 30 日内。
行政诉讼:判决、裁决自送达日起 30 日内,调解书自送达日起 60 日内。
撤销申请书:载明当事人信息、申请撤销的裁判文书、撤销理由及证据。
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裁判文书违反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或违反程序的证据。
提交申请:当事人向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法院提交撤销申请。
审查受理:法院审查撤销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
组成合议庭:受理申请后,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撤销案件。
开庭审理:当事人依法参加庭审,发表意见,提出证据。
合议评议: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形成撤销或驳回申请的意见。
作出裁定:法院根据合议庭意见,作出撤销或驳回申请的裁定。
撤销申请不影响裁判文书的执行,但当事人可申请暂缓执行。
已撤销的裁判文书,当事人不得再次以相同理由提出撤销申请。
对于因刑事犯罪导致裁判文书生效后,被判决无罪的,可以依照刑诉法相关规定申请国家赔偿,而无需申请撤销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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