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撤销执行时间规定:申请解除执行期限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失信被执行人享有申请解除执行的权利,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时间条件。
申请解除执行时间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解除执行的,应当在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2年内提出。
对于因违法犯罪行为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申请解除执行的期限为5年。
如果失信被执行人在2年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义务,则其申请解除执行的请求将被驳回。失信被执行人仍需继续履行义务,直到完全履行完毕为止。
对于因违法犯罪行为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在5年期限届满时,其申请解除执行的请求将得到自动审查。如果失信被执行人能够证明其已经改正违法犯罪行为,并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人民法院将予以解除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有特殊情况的失信被执行人,可以适当延长申请解除执行的期限。例如,如果失信被执行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主观原因未能及时履行义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申请解除执行的期限。
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解除执行的时间规定为2年或5年。在期限内提出申请,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人民法院将予以审查并作出决定。逾期申请或者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将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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