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商企业信用修复政策最新规定:2023年4月8日正式实施
随着企业信用制度不断完善,北京市工商局于2023年4月8日发布了《北京市企业信用修复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企业信用修复工作提供了新的指导依据。
根据《实施办法》,纳入“失信”名单的情形主要包括:
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年度报告、统计报表等信息。
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或有重大违法行为。
存在虚假注册、骗取信用、虚报注册资本等违法行为。
构成轻微违法行为(如未按期报送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拒不改正。
企业申请信用修复须满足以下条件:
已纳入“失信”名单的企业。
已改正失信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弥补违法行为的损失。
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证明失信行为已改正或不存在的材料。
信用修复程序包括:
1. 企业提交信用修复申请。
2. 工商部门审查企业提交的材料。
3.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
4. 公示期过后,工商部门正式将企业移出“失信”名单。
申请材料要求
企业申请信用修复需提交以下材料:
信用修复申请书。
失信行为已改正或不存在的证明材料,如法院判决、行政处罚决定等。
弥补违法行为损失的证明材料,如赔偿协议、执行文书等。
企业在申请信用修复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信用修复申请原则上只受理一次。
信用修复成功后,企业信息将被重新公示。
申请信用修复并不能免除企业的法律责任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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