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列入失信名单的个人或企业,在履行完毕指定义务后,可以申请撤销失信记录。而撤销失信名单后,恢复原信用的时间因不同情况而异。
撤销失信名单的前提是申请人已履行法院判决或行政裁决规定的义务。具体时限包括:
履行生效判决的期限,一般为判决生效后 30 日;
履行行政裁决的期限,由相关行政机关规定,通常也在 30 日左右。
履行完义务后,申请人需向相关部门提出撤销申请。申请时限通常为:
法院生效判决的,申请人应在履行期限内提出申请;
行政裁决的,申请人应在行政裁决书生效后 30 日内提出申请。
相关部门收到撤销申请后,需要对申请人是否已履行义务进行审查,并做出撤销或驳回的决定。审查和处理时限因案件复杂程度而异,一般不会超过 60 个工作日。
撤销失信记录的决定作出后,相关部门会在一定期限内对失信名单信息进行更正或删除。公布时限由相关部门规定,通常为撤销决定作出后 5 个工作日。
失信名单信息更正或删除后,申请人的信用记录还需要一定时间才能恢复。不同征信机构恢复信用的时间不同:
央行征信系统:失信名单撤销后 5 年,个人信用记录才会逐步恢复正常;
其他征信机构:恢复时间因征信机构而异,通常为 2-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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