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后,其不良信用记录是否会被删除一直备受关注。以下将从多个方面详细阐述相关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撤销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通过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履行义务后,失信记录应当被删除。
法院撤销失信被执行人记录后,被删除的范围主要包括: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案号等个人信息以及失信行为记录;
人民法院在信用信息系统公布的失信信息;
国家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收录的失信信息。
失信记录的删除时限为自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之日起,人民法院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并通过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
在以下情形下,失信记录可能不会被删除:
失信被执行人存在恶意逃避执行行为,法院认为不应撤销失信信息的;
失信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但未实际履行完毕义务的;
失信记录涉及犯罪行为的。
失信记录删除后,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修复信用记录:
定期查询征信报告,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信息;
积极参与信用活动,建立良好的信用记录;
申请信用修复机构帮助,但应注意选择合规的机构。
法院撤销失信被执行人记录后,其不良信用记录应当被删除。当事人应了解记录删除的依据、范围、时限和例外情形,积极修复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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