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员是指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个人或企业。若失信人员已履行相关义务,能否申请撤销失信记录备受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失信被执行人在履行全部义务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根据规定,失信人员在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后,人民法院应在七个工作日内自动撤销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对于未自动撤销失信记录的,失信人员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申请时需提交相关材料,证明已履行全部义务,且申请须符合一定条件,如无新的违法行为等。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保存期限为两年。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失信记录将自动删除。在此期间,失信人员可随时申请撤销。
需注意,并非所有失信人员都能申请撤销记录。例如,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申请撤销。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撤销的,也不会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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