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犹如背负沉重的枷锁,制约着个人的信誉和经济活动。想要打破这层桎梏,重获自由,就必须了解消除失信被执行人的条件。
消除失信被执行人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消除失信被执行人的条件主要包括:
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核后,不再需要履行义务。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依法对债务人免除履行义务。
申请书范例
申请消除失信被执行人,需要按照以下程序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抬头:
[人民法院名称]
申请人:
[姓名]
被申请人:
[名称或姓名]
申请事项:
消除失信被执行人
申请理由:
[说明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其他消除失信条件的情况,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签名:
日期:
注意事项:
申请书应使用规范用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提交申请时,需一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履行义务证明、和解协议书等。
对于违反生效法律文书的失信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已建立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故消除失信记录需要在全面履行义务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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