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申请书是失信人向法院提出的撤销失信资格的申请书。失信人申请书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25条的规定来写。
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申请书应写明失信行为的基本事实,包括生效法律文书名称、案号、执行法院、执行标的、履行情况、未履行的原因和经过等内容。
申请书应写明失信人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具有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形,并且对失信行为进行了补救的具体措施和效果等内容。
申请书应写明失信人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具有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25条规定的撤销失信人资格的条件,请求法院撤销其失信人资格的理由和依据。
申请书应附相关证据材料,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证明材料、具有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形的证明材料、对失信行为进行了补救的具体措施和效果的证明材料等。
申请书应写明申请日期,以备法院立案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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