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法院对终本案件的失信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但执行完毕后,失信被执行人需要进行撤销失信执行人记录的手续,具体流程如下:
申请人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撤销失信被执行人记录:
- 执行完毕的企业法人
- 已履行义务的公民或其他组织
- 人民法院撤销执行裁定的
-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程序的
申请材料
- 《失信被执行人撤销申请书》
- 被执行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履行完毕的证明文件(如法院出具的结案证明、执行完毕证明、和解协议等)
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 网上申请: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www.zxgk.court.gov.cn)
- 线下申请:向原执行法院递交申请材料
审核流程
- 执行法院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对申请人资格、履行情况、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
- 审核通过后,法院会将申请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移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进行公示。
公示期
-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利害关系人可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 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撤销失信被执行人记录生效。
注意事项
- 对于设置失信被执行人记录的法院与申请撤销记录的法院不一致的,申请人应向设置记录的法院提出申请。
- 撤销失信被执行人记录后,失信被执行人仍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义务。
- 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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