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是规范公共信用修复管理,维护公共信用秩序,促进社会诚信建设而制定的一项重要地方性法规。该办法已于2023年4月1日正式施行,为我省公共信用修复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根据办法规定,具有修复资格的主体包括:
- 具备法人资格的信用服务机构;
- 具有相关资质的行业协会;
- 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机构;
- 经省级人民批准的其他机构。
公共信用修复的范围包括:
- 由本省公共信用平台记录的公共信用信息;
- 对公共信用信息造成不当影响的第三方信息;
- 其他依法需要修复的公共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修复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 申请人向有修复资格的主体提出申请;
- 修复主体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 修复主体对申请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核查,并提出修复意见;
- 修复主体将修复意见报送相关信用管理部门;
- 信用管理部门对修复意见进行审议,作出是否修复的决定。
办法规定,公共信用信息修复时效一般为自修复意见报送之日起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办法明确了公共信用修复管理部门的职责,并规定了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包括:
- 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对修复主体进行资格认定、定期抽查和监督指导;
- 建立公共信用修复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修复动态。
办法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
-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公共信用修复的;
- 伪造、变造、买卖公共信用修复证明的;
- 利用公共信用修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其他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
陕西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省公共信用修复工作进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该办法的实施将有效维护公共信用秩序,促进社会诚信建设,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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