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撤销规定是指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不服,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该裁判文书的程序性规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3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裁判文书撤销:
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不服;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或申诉;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裁判文书撤销的申请应符合以下程序:
1. 提出申请: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理由后30日内向原审法院提出撤销申请。
2. 审查决定:法院收到撤销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如果符合受理条件,则立案审理;如果不符合受理条件,则裁定驳回申请。
3. 审理:法院受理撤销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当事人可以提出证据并参加庭审。
4. 裁判:合议庭对撤销申请进行审理后,作出撤销或驳回申请的裁判。撤销裁判文书的,同时作出新的裁判。
裁判文书撤销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基本信息:申请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信息。
申请事项:请求撤销的裁判文书名称、文号、日期。
案由:简要说明申请撤销的理由。
事实和证据:阐述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具体原因,并提供新的证据。
请求:恳请法院撤销原裁判文书,并作出新的裁判。
申请人签名、盖章:申请人应当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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