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限制高消费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手段,旨在约束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秩序。在某些情况下,被执行人可能存在正当理由需要解除限制高消费,此时便涉及到限制高消费撤销的流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限制高消费:
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和解协议;
申请执行人未在申请执行书中列明申请限制高消费请求的,人民法院未予准许;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限制高消费的条件不符合规定的。
被执行人申请撤销限制高消费,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撤销限制高消费申请书;
能够证明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材料;
执行法院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前往执行法院立案大厅现场提交;
邮寄至执行法院立案庭;
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提交电子申请。
执行法院收到被执行人的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申请后,执行法院将组织双方进行听证或者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准予撤销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执行法院作出准予撤销限制高消费裁定的,应当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措施。被执行人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享有与其他公民相同的消费权利。
对执行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限制高消费措施继续执行。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定。对于执行法院作出的裁定,当事人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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